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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原创] 对李银河《废除聚众淫乱法提案的几点解释》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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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注意到,李银河在201035日的答记者问的文章中,又就取消聚众淫乱罪的问题进行了解释,针对她的几点解释本文批判如下:

    解释一:“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在一个事事受到严厉管制的社会,人们才会这样想问题:只要有人提出某项行为不必严厉处罚,大家就认为他是在提倡这种行为。我过去的一些主张就是这样被人误解的。当我说不必严厉处罚一夜情时,有人马上认为我在提倡一夜情;当我说换偶不必严厉处罚时,有人马上认为我在提倡换偶;当我说不必严厉处罚同性恋时,又有人马上说我在提倡同性恋。就是这些人在我说不必严厉处罚三人以上的自愿性活动时,立即推出我是在提倡聚众淫乱的结论。其实,我并不提倡这些行为,只是认为过去的作法对这些行为处置过重而已。”

    批判1:上述辩解里面有个颇为雄辩的句式:当我主张不必严厉处罚XX时,有人马上认为我在提倡XX。这个句式虽然巧妙,但难掩迂回曲折、拐弯抹角背后实质,这种巧辩通过下面的比喻即可明了其实质:在日本鬼子随时可能杀进一个村庄的时候,有人却对准备防卫还击的村民们说:“大家不要打日本人,靠说服就够用了,打日本人是残忍、暴力的!”然后又对村民们说:“当我说大家不要打入侵的日本人的时候,你们不要马上认为我是在提倡日本人入侵啊!千万别误解我了啊!我可是最最爱村爱民的啊!我确实没有鼓励日本人入侵啊!”可想而知,如果村民们听了这个人的话,日本人杀进来,将无一人幸免。所以这样的人才是最可怕的敌人,杀人于无形而且在村民和日本鬼子面前都树立了良好形象,哈哈。可耻!

众所周知,法律规范尤其是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名,并非针对某一个人或某一件事而规定的,而是立法者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而制定的,是一道防御墙。之所以有时候看起来攻打这道墙的人不是很多,那是因为他们知道有这道坚固的高墙,如果把这道墙推翻,会是什么后果可想而知。本来就有着聚众淫乱风气的某些人,在没有了聚众淫乱罪这在背之芒后,该是多么自在和狂欢啊。到那时,中国社会的道德和伦理就如同不敢打伤入侵的日本人的村民一样任人蹂躏和践踏。

    解释二:“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在这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就是当下的道德。比如,大多数人喜欢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就会认为少数搞一夜情的人不道德;大多数人不喜欢换偶,就会认为搞换偶活动的人不道德;大多数人喜欢异性恋,就会认为搞同性恋的人不道德。在一个传统社会,道德的问题有时可以直接用法律来解决,比如在一些阿拉伯国家,到现在为止还会把同性恋送上绞架,把通奸的女人用石头砸死。但是,现代社会不能这样做,道德的问题只能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来解决,不能用判刑和处死的方法来解决。”

    批判2:拜托,现在谈的是不能用法律解决道德问题,李老师跑题了,一夜性乱、互搞老婆、同性恋这样的事情姑且算是“道德”问题,聚众淫乱还是道德问题吗?不要偷换论题啊!现在李老师讨论的是想取消聚众淫乱罪的事情啊,不是什么用刑法惩罚一夜情和换偶的人。过去的社会用石头和绞架处死同性恋和通奸的女人虽然野蛮粗暴,但也不能证明现代社会中聚众淫乱就不该用法律包括刑法来解决吧?李老师总不能把所有问题都看做是道德问题然后说:不能用法律解决道德问题吧?!那样还不如干脆把所有法律都废止了,用道德谴责所有的犯罪得了。哈哈。

    如果李老师认为聚众淫乱也是个道德问题,那I真服了U,相信你不会这样认为的,因为您也说过:当您主张不必严厉处罚聚众淫乱时,并不意味着您提倡聚众淫乱。但我还是放心不下,您虽然说并不意味者您提倡聚众淫乱,可您也没说您反对聚众淫乱,没准您也不反对聚众淫乱。要是您真的是既不提倡聚众淫乱,也不反对聚众淫乱的话,倒真的是个万全之策,谁也不得罪,既不得罪聚众淫乱的群众(因为您不反对),又不得罪反对聚众淫乱的群众(因为您不提倡)。哈哈,运用之妙,在乎一心!但如果真的既不提倡也不反对,淫乱之风兴起将是谁之罪呢?也许,有人会说,淫乱本来就不是错,是道德,是自由!果真如此,吾将默然。

    解释三:“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一些属于少数人的行为连道德问题都谈不上,只是少数人所喜爱的生活方式而已。比如说在喜欢虐恋的人群当中,有一类人叫作“7/24奴隶”即某人愿意做另一个人一天24小时一周7天的全职奴隶。喜欢这样生活方式的人少之又少,但是它不是道德问题,更不能因此把这人抓起来判刑。再如,有的人喜欢时不时参加换偶活动,目前换偶活动、换偶俱乐部大量存在,虽然喜欢这种生活方式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但是它也不属于道德问题,更不能像我提案中所引的那件案子那样把人抓起来枪毙。同性恋当然更与道德无关,这点我们中国做得比那些阿拉伯国家好,没有过死刑,甚至根本不违法。一夜情属于道德问题还是属于一种生活方式的问题争议比较大,我认为合适的标准是:在婚的人的一夜情是道德问题(违背婚约的忠诚承诺),单身人的一夜情是生活方式问题。但是无论一夜情算道德问题还是仅仅是一种由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它都不应当受到我提案中那个女人那样的处置——认定有罪并判刑。这里的关键是:她是一位公民,她的行为是自愿的,并没有伤害其他公民。聚众淫乱法是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的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的法律,所以应当废除。”

    批判3:呜呼呀!,李老师又变卦了,原本在解释二中认为是道德问题的通奸、一夜情、同性恋、换老婆等,到了这里又连道德问题都谈不上了,乃是一种生活方式而已。真是慈悲啊,解放劳苦大众啊!

    不过,还得提醒李老师注意:您所说的“单身人的一夜情是生活方式问题”一点也不严谨,丝毫不像一个做学问的人所说的话,按照您说的,已婚人士一夜情违背婚约的忠诚承诺,所以不道德,而帮助已婚人士不道德的单身小三儿们呢?单身小三儿找已婚人士一夜情也是不道德哦
:)奉劝您讲话严谨一些,不然小三儿们可又话题了——李老师说了,单身的人一夜情都是生活方式和自由,俺就插足你家庭,怎么着!

    另一个温馨提示:聚众淫乱罪并不是专门针对同性恋,换偶者,一夜情者、通奸者而规定的。纵然是异性恋、不换偶者、不一夜情者以及不通奸者聚众淫乱的话,法律也照样定罪,怎么就成了“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的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的法律”?莫非李老师的意思是:聚众淫乱罪是以不聚众淫乱的人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的惩罚另一部分聚众淫乱的公民的生活方式的法律?这样理解的话,您为之鸣不平岂不是表明您提倡聚众淫乱?

    解释四:“有些人担心聚众淫乱法取消后会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我认为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二十几年来,这个法律实际上已经不实行了,我们几乎没有一例按此法判刑的案例了,所以它的取消对社会风气应当是没有影响的。想玩换偶的人还是会去玩,想搞一夜情的人还是会去搞,不会更多,也不会更少。”

    批判4:这段解释更是离奇,聚众淫乱罪只要尚未从刑法典中取消,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一个条款和罪名,怎么能说“这个法律实际上已经不实行了”?纵然是“我们几乎没有一例按此法判刑的案例了”(不知道是真是假,有没有去统计),也得不出取消此罪对社会风气没有影响的结论。因为玩换偶、搞一夜情的人之所以没有公然发展到聚众淫乱的地步(就像李所言西方社会所谓的公开的性聚会的地步),就是畏惧聚众淫乱罪的震慑力。如果把这个罪取消,还说不会影响社会风气,简直就是鬼话。如果问什么鬼的话,回答是:淫鬼。

    解释五:“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其实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是人们不会想到的,那就是防止文化革命那样的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过去根据聚众淫乱法被判刑的人都是实际上没有任何伤害他人的真正犯罪行为的普通公民,他们当中有像迟志强这样的名人,也有像蚂蚁一样被碾死的小人物,他们都因为自己一些不符合社会习俗的可又完全不是罪行的行为被判了几年到十几年刑,甚至死刑,这不仅是对这些可怜的当事人的伤害,而且是对整个社会法制环境、对每一个公民权利的伤害。只要有一个没有真正犯罪行为的人能够被判刑,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就可能受到威胁,文化革命那样随意把一个没有犯罪的人抓起来、关起来、随意把人打死的局面就可能重演。一项过时的错误的法律一方面可以错误地惩罚不该惩罚的人(这是聚众淫乱法在1950-1980年代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可以造成有法不依从而在人们心目中降低法律的权威性的局面(这是该法1990-2010年代的实际效果)。”

    批判5:请不要颠倒因果,现在的刑法典是1979年才通过的,也就是说,文革时并没有现在的刑法典,甚至众所周知,文革期间以及之前的中国正是法制很不健全的时候,公检法被砸烂,这种局面正是因为没有法律且人们不会尊重法律造成的。无法无天的人最容易爆发出人性恶的一面,摧毁一切。因此,一旦没有了对聚众淫乱的刑罚处罚,聚众淫乱的局面还会远吗?文革的局面是因为政治主宰甚至淹没了法律,而非法律甚至某个罪名所致。这恰恰是值得反思的。

    李老师关以关心公民权利的安危而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生怕这个罪有朝一日成为帽子扣在聚众淫乱者甚至淫乱而非聚众者头上,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要知道:担心日本鬼子受伤而劝说人们不要打伤日本人的后果,就是虽然保护了日本鬼子,但却牺牲了广大村民的生命。

    此外,李老师还担心聚众淫乱罪因为长期不适用而降低在你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哈哈,这其实完全是多余的担心,一个人身上带着一把刀,不管用不用,总是让坏人惧怕三分的。虽然有些无恶不作的人,纵然人家带着刀,他也敢去拼命。如同那些想搞聚众淫乱的人,还是会聚众淫乱,就象李老师所说,似乎“不会更多,也不会更少”,但带着一把刀总比不带强一些吧!何苦劝说一个防卫者放下刀子呢,纵然刀子用的不多,或者遇到强悍者有刀子也没用,但总比束手就擒好一些吧,又何苦要取消这仅存的一点威慑呢?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真是为了维护刑法的权威吗?真能维护刑法的权威吗?

[ 本帖最后由 古檀清磬 于 2010-3-16 17: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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